这就是所谓的夜警国家。
再次是只有民主而没有宪政和法治。既而环境渐渐好转了,精神也就渐渐放下了。
尽管任何政治体制都需要由人来操作,操作者个人的素质、能力和品行当然与政治产品质量的高低有关系,但宪政更加关心的是,政治权力是否受到应有的监督约束,整个政治体制的设计是否科学合理。20多年来,三任党的总书记、历届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健全宪法实施监督程序,可见这个问题之极端严重性和重要性。因此,民主政府可能会为所欲为,如果没有强有力外在的法律监管,民选政府及其领导人就可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走向腐败和专制。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另外,越富有,矛盾纠纷就越多,如果法律解决不了这些矛盾纠纷,那就只能通过暴力来解决。
1999年1月江泽民同志也明确指出,我们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的权威,建立健全保障宪法实施的强有力的监督机制。在短短200多年时间里,美国一跃超过其他所有国家,不断开疆辟土,增加人口,聚集了世界上各方面最优秀的人才,拥有世界上各种最先进的高科技,是世界最大经济体,拥有人类有史以来最强大的军队,在70多个国家有驻军或者军事存在。(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客观依据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既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依据(见党的十八大报告),又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客观依据,是规定和制约当今中国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之性状和进程的最大国情。
这些都体现了鲜明的中国特色,为各国自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增添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都更需要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仅集中体现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政体,而且也体现着我国的国家性质和国体。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又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执政党必须依法执政,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
所以我们必须深切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从而在党的领导下积极而稳妥有序地进行,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作好应对各种挑战的充分思想准备,怀着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坚定不移、坚忍不拔地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不断推向前进。并且不仅应重视横向层面的权力分工和制衡,还应重视纵向层面的权力分工和制衡,处理好中央和地方权力划分和监督制约的关系,特别是中央权力和地方自治权的关系等。
而且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中实行社会主义宪政与之相适应,从而以民主、法治、人权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众所周知,我国已有的监督制度虽然层次纷叠、机构繁多、体系也堪称宠大,然而由于观念、体制上的诸多原因以及一些监督部门职权虚化,又缺乏有机配合协调,并存在不少监督真空和薄弱环节等缺陷,而没有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监督作用和功能,其效果并不显著,特别是对一把手更缺乏监督,所以人民群众还很不满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就是处理好党与法、党与政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事实上,既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伟大实践充分表明,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是可以相融相济的,那么我国必然包含政治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发展道路也会有力地证明社会主义与宪政也是可以相融相济的。其四,政治体制改革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都需要推进善政体系建设,进一步趋向善治。同时处理好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国家权力相互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协调及制衡关系。固然,任何国家要实行宪政,都必须遵循各国宪政建设的一些普遍规律,都需要吸纳人类宪政文明的共同经验和智慧。
正是由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正在进行社会转型,不仅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经济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健全和完善,而且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也都还不健全和完善,都还需要作坚韧持久的努力,因此不能离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抛开我国现有的政治法律制度,超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以致不切实际地简单套用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尽管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也包含着某些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但这些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必须与社会主义中国国情有机结合才能在中国的国土上生根发芽而焕发出生命力。并使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
并以扩大、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来带动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民主建设,把协商民主和基层的直接民主不断推广到国家和社会民主建设的必要相关领域和层面。进入专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宪政 。
消除认为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会束缚执政者和执法者的手脚,影响工作效率,妨碍政令畅通的习俗和观念。这就是我们倡导应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客观依据。新党章又进一步明确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仅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还有其深刻的哲学理论基础,即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的共性与个性(或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辨证关系,特别是共性寓于个性之中,并通过个性来表现的重要原理。坚持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爱国统一战线,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等等。这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不可忽视的显著特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按照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其转化为摆正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3.加强和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保障机制和体系。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1.努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以不断发展和健全社会主义民主。
她把国家权力与权力源有机结合起来,是国家权力的集中体现和发动者,便于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及社会事务的权利和权力。因此,我们应当坚定不移地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积极发展和健全党内民主、社会民主、协商民主以及基层的直接民主等各种类型和层面的民主,认真总结这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成绩和经验,弥补其实施和操作中的不足和缺陷。
我们必须对此有清醒的认识,才能脚踏实地地推进中国的宪政建设。我们认为至少可以概括为以下这些重要方面:(一)处理好党与法、党与政之间的关系,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关键问题。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制定法律、议决国家大事、组织和监督各级各类国家机关贯彻执行,并通过人大代表带动广大人民群众贯彻执行,有利于在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增强国家权力运行的效率。[10](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制度的核心。
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的一个重要部位就是要努力营造社会主义宪法文化或宪政文化氛围。确立和发展一把手应该身先垂范带头接受监督,以及对腐败零容忍的舆论导向和观念。
否则,如果像巴黎公社那样实行彻底的议行合一,就没有必要再产生一府两院,并分享立法权、行政权及司法权了。应该注意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形成并不等于法治的健全和完善,更不等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完成和法治国家的实现。
我国宪法庄严宣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而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具体情况请详见文正邦:《关于一国两制的法哲学思考》,载《现代法学》1997年第3期。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倡导应致力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也包含着一种期许和期盼,是对我国政治发展道路的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权保障事业目标模式的企求和渴望,。它也并非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和制度机械的名词演绎,而是基于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一最大国情。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其基本内容如果简要而言——就是要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还有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制度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按照宪政的精神和原则将其转化为摆正党与法以及党与政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 宪政宪政是中国近代以来许多志士仁人追寻救国救民方略的梦寐以求,也是当今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必需的基本制度建构。并应仔细研究和妥善处理一国两制实施过程中民主和法治建设以及宪政建设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从而为一国两制的全面实现、完成祖国统一大业扫清法律障碍和创造好法律条件。
法治和德治并举且相辅相成,可以说这是有悠久文明传统的我国进行法治建设和宪政建设的应有之义。但宪政的这种共性或普适性也具有相对的意义,它必须植根于各国民族性的温润土壤之中,才能勃发出强大的生命力。
它的基本特征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事实上,西方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政治发展道路也必然是基于其自身的具体国情,固然其中也包含着某些宪政的普遍原则和规律,但是如果游离和超越了各国经济、政治及文化发展的具体情状和程度,再好的宪政理想和模式也会像南橘北枳、南辕北辙一样地走样变形。